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监会2007年第7号令)等相关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现将我行2015年度相关信息报告如下:
一、公司治理情况
(一)股权结构
我行于2012年7月26日开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本总额为5000万股,其中:上海农商银行2550万股,占51%;嵩明县自来水厂等法人企业1740万股,占34.8%;自然人股东710万股,占14.2%。本行持股5%及以上股东只有上海农商银行。
主发起行上海农商银行成立于2005年8月23日,是在上海农信社基础上全国首家整体改制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由上海国资控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外资银行)参股、总部设在上海的法人银行。
(二)股东大会
根据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职权为:⑴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⑵选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⑶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⑷审议批准本行发展规划和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⑸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及亏损弥补方案;⑹对注册资本的变更作出决议;⑺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⑻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下列情形下两个月内召开:一是组成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二是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本行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本行2015年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即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2015年4月16日在我行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度财务执行情况及2015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议案》、《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度监事履职评价的议案》、《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修订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度董事履职评价的报告》共七项议案;听取了《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度审计情况的报告》、《关于落实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现场检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三个报告。
(三)董事会
根据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由5名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我行董事会成员有董事长韩荣锋、董事郭全厚、刘海燕、邓学花、桂志雄,其中:韩荣锋、郭全厚、刘海燕三位董事是由主发起行委派,桂志雄董事是企业法人股东董事,邓学花董事为我行行长。
董事会职权为:⑴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⑵执行股东大会决议;⑶决定本行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⑷制订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⑸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⑹拟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⑺决定本行的风险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⑻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⑼决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⑽授权高级管理层经营管理权限,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⑾制定本行薪酬体系,并监督评估薪酬体系的设计及运行情况;⑿聘任和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行长助理和财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并授予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的授权范围;⒀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⒁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⒂聘任外部审计机构;⒃拟定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⒄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的职权为:⑴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⑵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⑶签署股权证书和签发董事会决议;⑷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⑸行使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授权的职权。
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临时董事会在下列情形下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一是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是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是监事会提议时;四是行长提议时。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长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2015年本行第一届董事会共召开2次例会、3次临时会,以会议召开时间排序分别是:
2015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经营情况及2015年经营计划和工作要点的议案》、《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度财务执行情况及2015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议案》、《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度股东董事履职评价的议案》、《关于对执行董事及高管层成员2014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的议案》、《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度审计情况的报告》、《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召开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制定<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董事会授权书>的议案》、《关于修订<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经营管理内控考核办法(2015修订)>的议案》、《关于制定<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发票、收据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5年网络金融业务专项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5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筹建小街支行相关费用预算的议案》、《关于筹建龙泉上苑自助银行相关费用预算的议案》、《关于制定<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营业部经理考核办法>和<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考核办法>的议案》共18项议案;听取了《关于落实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现场检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5年5月1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同业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关于拟聘任金玉英为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小街支行行长的议案》、《关于修订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人力资源相关制度的议案》共4项议案。
201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5年上半年经营情况及下半年工作要点的报告》、《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5年上半年财务预算执行及2015年度预算调整情况的议案》、《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拟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的议案》、《关于制定<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关于制定<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及<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抵债资产会计核算规程(试行)>的议案》、《关于制定<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关于拟聘任王琼瑶为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营业部副经理的议案》、《关于拟聘任濮润超为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小街支行行长的议案》、《关于拟聘任金玉英为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风险管理部经理的议案》共9项议案。
2015年10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营改增项目建设采购授权书>的议案》、《关于制定<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共3项议案。
2015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等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反洗钱自评估实施办法>和<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反恐怖融资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外部律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关于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我行法定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共4项议案。
(四)监事会
根据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3名,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我行监事会成员有监事会召集人缪文生、监事杨华伟、张国民。其中:杨华伟监事是由主发起行委派,缪文生、张国民监事是企业法人股东监事。
监事会职权为:⑴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⑵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⑷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对董事履职评价负最终责任,形成最终评价结果,并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⑸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管理和活动;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⑹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质询;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⑻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⑼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召集人的职权:⑴主持监事会工作;⑵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⑶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⑷签署监事会有关文件;⑸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015年本行第一届监事会共召开次2次会议,以会议召开时间排序分别是:
2015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度董事履职评价的议案》、《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度监事履职评价的议案》共3项议案;听取了《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度审计情况的报告》、《关于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共2个报告
201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听取了《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5年上半年经营情况及下半年工作要点的报告》、《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2015年上半年财务预算执行及2015年度预算调整情况的报告》共2个报告。
(五)高级管理层
根据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本行设行长1名、副行长2名。行长人选由董事长提名,副行长由行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
行长邓学花对董事会负责,行使的职权为:⑴主持本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⑵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本行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⑶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⑷起草本行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⑸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行长助理以及财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⑹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本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⑺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⑻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⑼其它本章程规定以及经董事会授权由行长行使的职权;副行长杨爱飞,分管风险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副行长李俊秀,分管市场部和营业部。
二、支农支小业务情况
2015年,我行始终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不动摇,充分发挥“小、快、灵、优”的服务特色,严格遵照三个不低于的监管要求,采用“小而分散”策略,加强贷款流程管理,提高贷款发放效率,进一步提升我行服务县域“中小微农”的能力。
(一)主要成效
2015年,我行各项贷款余额46241.36万元(个人贷款42571.36万元,占比92.06%;单位贷款3670万元,占比7.94%),比年初增加6946万元,增长17.68%。贷款户数达667户(比年初增加54户),户均贷款余额69.32万元。其中涉农贷款45247.38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97.85%;小微企业贷款41387.66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89.50%。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增量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贷款投放主要集中在、农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等多个行业。作为一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全行的信贷资金97.85%投放在“三农”和小微企业方面,充分体现了我行服务三农、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设立分支机构,延伸服务触角,扩大服务半径。根据银监合〔2013〕40号《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13年三季度经营及风险情况的通报》要求“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尽快下设分支机构,进一步拓展县域金融服务半径,原则上3-5年内村镇银行应实现对辖内重要乡镇的网点覆盖”、银监办〔2014〕9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14年深入推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三大工程”的通知》中提出“在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有条件的乡镇,要继续增设标准化服务网点”的要求及中国银监会令2015第3号《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中第五十条“村镇银行设立6个月以上,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其法人机构可根据当地金融服务需求申请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的规定,同时也是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举措,以适应我行不断发展壮大的需要,进一步做大、做强我行规模和实力,扩大在当地的影响力和提升在当地的市场竞争力,我行在2015年10月成功开设了小街支行。该支行2015年实现存款余额1975万元,贷款余额1864万元,其中涉农贷款 1819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97.59%;小微企业贷款1405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75.38%,农户贷款余额414万元,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97.59%。
二是转变营销理念,变被动营销为主动营销;打造忠实的村行客户群体。多方挖掘信息尽快摸清县域客户基本情况,及时带领员工深入行政、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寨,逐户上门开展业务营销工作。在经营信贷业务方面,我行发展贷款客户的方向是:让我行贷款客户成为村行永远的客户,村行成为我行贷款客户忠实的银行。因村行服务范围受区域限制,只有服务好老客户的同时再赢得更多新客户,淘汰我行老贷款客户时都要慎之又慎,本着村行利益最大化,上会集中讨论权衡利弊,再作淘汰选择;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我行主动上门收集贷款资料,改变等待贷款客户送贷款资料上银行方式,转变贷款客户催促银行及时放款为银行催促贷款客户及时准备资料放款。我行承诺如资料齐全三天内放款,客户紧急需要时,我行加班加点一天内放款。例如,有一位农业致富带头人,向我行申请20万元保证贷款,我行在审核资料完备、手续齐全下实现当天放款,赢得了该客户的信任,事后成为我行合作伙伴。又如:有一位客户用房地产抵押申请贷款,送完贷款资料当天就意外摔伤,住进昆明市区医院,客户急需用款、十分着急,我行客户经理亲自到医院进行贷款面签,完成了贷款手续,我行这样的急客户所急、为客户着想的优质服务在嵩明县城传为佳话,赢得很好口碑。坚持小而分散原则,坚持利率定价的合理性,立足利益共享,凡有存款支持或存款流量好的客户,优惠利率、优先放贷、优质服务,让客户既得实惠又享受优质服务。
三是创新工作机制,简化客户融资流程。针对部份客户资金需求“快、频、急”特点,我行下达了立足“早”,力求“好”,突出“快”的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办贷效率,努力强化金融服务水平。首先是坚持早立项,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迅速组织营销,对不具备营销条件的,建立好台账,精心培育,动态管理,待时机成熟再组织营销。其次是规范了业务操作时限,对符合我行信贷条件的客户只要是资料齐全,一般情况下必须三天内完成贷款的调查、审批、发放工作,让客户能尽快地“拿到”贷款使用到生产经营中。再次是坚持早调查。做到续贷客户营销优先,确保信贷资金供应做到“无缝衔接”。最后是坚持贷款“早审批、早见效”。为了加快贷款审批速度,我行优先受理小微企业贷款的审查、审批工作,建立了小微企业客户贷款的“绿色通道”。
四是推行“阳光信贷”,向客户承诺“三不原则”,即不抽客户一支烟、不吃客户一顿饭、不泄露客户信息。领导干部身先士卒,积极发挥榜样力量,要求员工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用自己的行为、业绩来带动员工、感染员工。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廉政建设不放松,做到做人干净、做事热情,践行客户是衣食父母,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严禁吃、拿、卡、要、报的行为。目前我行员工缺少的是经验并非是能力,能力很重要,但人品是能力施展的基础。能力是一把双刃剑,在品德高尚的人手中,它将会给团队与股东创造出无数的价值,相反它将时刻有可能成为村行前进的羁绊;至今未发现员工对客户有吃、拿、卡、要以及泄露客户、村行保密信息行为,一经发现核实决不故息迁就,立即清出村行员工队伍。
二、关联交易情况
至2015年12月31日,我行关联客户贷款为7笔共1455万元。具体情况为:董丽芬个人贷款500万元、黄德福个人贷款300万元、袁菊玲个人贷款180万、李明个人贷款95万元、匡瑞康个人贷款50万元、朱可兰个人贷款30万元、嵩明县善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贷款300万元,发放的上述七笔股东贷款均为房地产抵押,期限1年,审批条件未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利率定价执行非股东客户同样的政策。目前上述七个借款人中单个自然人股本及法人股本占我行总股本比重都在4%以下,低于5%的界线,不构成我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且上述七个借款人与我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权决定或参与我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与我行主要内部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办的经济实体有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利害关系;与我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经营管理内控考核办法》、《信贷管理基本规定》等不存在违背情况。现上述七笔贷款资金回流、付息正常,贷款余额仅占我行年末贷款46241.36万元的3.15%,对我行整体资产质量状况不存在不利影响。
总体而言,2015年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及监督情况良好,关联交易风险可控。主要表现为:一是依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关联交易业务均按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进行;二是对单个关联方授信额度和余额均未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的界线;2015年本行无对单一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的情况,严格遵守了对单一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的规定;三是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仅为本行资本净额的16.74%,严格控制在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的规定内;四是上述七位股东客户均为我行提供了相应的综合回报。